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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南财政经济委员会、西南公安部关于西南各地经济部门发生贪污事件的通报

日期:1951-7-23 作者:[待确定]

解放後西南财各地经济部门贪污事件常有发生,特别是财经机关,贪污现象非常严重,据川北不完全统计,自解放以来,共发生贪污事件五百三十三起,其中属政治性者十六起,参加贪污人数一千一百七十四人,计贪污人民币三亿四千八百六十六万二千二百九十六元,银元七千四百六十六枚,公粮二百七十八万五千二百五十斤,棉花一千斤,桐油六百七十四斤,又川南乐山区粮食局、税务局、人民银行及自贡市财经机关已发现之贪污人员二百七十三人(进军西南十九人,当地吸收四十六人,留有人员一七一人,临时三十八人),其中属政治性者五人,计贪污人民币二亿三千八百三十七万一千三百六十九元,银元一百四十七枚,金戒子一个,米六十二万七千四百三十一斤,桐油四千斤。在处理与惩戒干部时,得报告同级政府核准後交主管部门执行。但各地监察机关与政府有不同意见时,应报告上级解决。监察机关所纠举的违法失职人员,如有犯罪者,其刑事处分应移送检察署办理,未设检察署的地方可直接送交法院审判;如有反革命嫌疑应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;其行政处分应与人事部协商处理,处理後应将材料及处分决定抄致人事部备查。为了完成上述任务,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的领导。人民监察制度是保障国家机关与公务人员履行职责、认真负责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制度,是与国家机关的政府人员中那些不负责任、阳奉阴违、贪污浪费、违法乱纪等现象进行经常的坚决斗争的重要制度,任何轻视或蔑视人民监察工作的观点都是错误的。各级党委应该教育党员干部重视这一制度。同时,注意监察工作的宣传教育,在干部与人民中,树立对人民监察制度的正确认识,建立人民监察机关的威信,并选拔作风正派、有能力、有威望的干部担任监察工作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支持各级监察机关的工作,号召政府部门工作的共产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政府的法令和纪律。共产党员如有违法失职行为者,除受党的纪律处分外,行政处分应交监察机关办理。

来源:《西南工作》,第61期,中共中央西南局编印(党内刊物发至县团)1951年8月15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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